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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投股份已经补税 请勿挂念

王骏 / 2017-02-09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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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投股份
  • 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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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对于转让原始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造成各地税收实践不统一。

    农历鸡年春节前夕,600864哈投股份《关于缴纳以前年度出售原始股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公告》。公告宣称,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53号公告的规定,经与税务机关沟通,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对以前年度出售原始股应缴税款4865万元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缴纳。

    “却顾所来径苍苍横翠微”,2016年10月26日,哈投股份(600864)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收到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由于哈投股份出售股票(原始股)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务机关要求哈投股份于2016年10月24日前据实自行计算并将上述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纳税申报。对该税项,此前哈投股份对其征缴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部门多次沟通过,税务部门此前也未有明确意见,国家对于转让原始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造成各地税收实践不统一。此次接通知后,公司将继续与税务部门沟通咨询。

    很显然,沟通结果无效。关于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案例简直是层出不穷,这次哈投股份也算是彻底中枪。国税总局在营改增以后发布的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尽管还是有不少争议,这一政策应该说是给限售股减持的增值税问题盖棺定论。

    但同时该公告第十条也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这也就是说,这个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追溯至营业税时代坦率地说,用一个增值税的规范性文件去套追营业税事件,我个人认为并不严谨。尤其是这个第十条所称的“此前未处理的”到底如何理解,简直是一团乱麻。可以断言,关于限售股减持的营业税的历史遗留问题,注定还会引起一阵阵波澜。

    对于上述行为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哈投股份以及总局公告中并未明确。操作中,需要争取依据53号公告的施行日期来综合考虑。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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