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从财务案例分析权责发生制
某公司的运费供应商前去财务部结算运费,说是几年的费用还没结清,发票也未开具。经过了解,运费供应商的运费结算清单丢失了,这个需要财务核对以前是否结算。几年前年的费用,2017年才来结算,从会计学的角度分析,违背权责发生制的计量基础。
说到权责发生制,大家并不陌生。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顾名思义,权责发生制就是以权利与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而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是否支付作为确认的基础,两者的定义维度不相同。权责发生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权责发生制的产生同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有很大关系,权责发生制符合会计信息及时性的要求,当期发生的当期确认,从不“拖拉机”。也满足可比性原则,试想不同期间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个期间确认,这样还有可比性么,预算准确性和精准度高么?此外权责发生制符合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更加准确反映财报信息。但是当下出现很多因为发票未及时开具的跨年度费用,没有发票就不确认,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另外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对债权人也是一种潜在的风险。那么如何解决类似上述案例中的问题呢?
(1)、财务部门可以制定制度固化相应缺失环节,强化权责发生制的遵循,比如当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当期取得发票,当期确认。必要时纳入绩效考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和问责。
(2)、通过应付账款—暂估款确认未开票的成本费用等,待取得发票后冲销暂估款,但是最好别跨年度。
(3)、财务部定期跟踪统计已发生业务,但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及时反馈相关业务部门。
(4)、通过合同约定发票开具的时限,避免供应商滞后开具发票。
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的根,对照你们公司有没有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认,跨年度的成本费用是否很多,如果问题很普遍,想过解决的办法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