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本公积非彼资本公积,这笔印花税交的有点冤?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本公积核算内容:资本溢价明细核算接受投资者投资的金额超出其享有的注册资本份额的部分,或者发行股票的溢价金额;其他资本公积明细: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除了实现净损益、分配现金股利、发生其他综合收益以外其他原因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投资单位确认其他资本公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那么这些个其他资本公积需要交印花税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1993版《企业财务通则》第八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既如此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资本公积便不是1993版的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财产等,要求企业交这笔其他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也就不太有道理。
特别是2015年企业会计准则将此前的不少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其他综合收益,比如此前作为其他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我见过某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因为升值计入了其他资本公积后被当地地税局勒令按万分之五交了几万元的印花税,且不谈是否违反了国税发〔1994〕025号的限定,即如后来为何将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关键原因在于这些原先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最终会转入损益类科目!放在其他资本公积不过是过渡一下,却要被地税局绳之以资本公积印花税,那么如果该股票下跌了,是否退还印花税呢?又抑或某企业在2014年计入其他资本公积但交了税,而相同企业是在2015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地税局无从下手!
所以还是依法治税的好,有法可依,无法怎么可以依呢,打个比方西晋名将周处,以少年时是个流氓,在中年时成为名将,你怎么可以在周处中年时仍认为他是流氓呢,只要国税发〔1994〕025号不更正,那么其他资本公积就不应被纳入征税范围,供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