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损赔偿居然要交增值税?奇谈乎,怪闻乎?
某省营改增指引: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答: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按车辆通行费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与该高速公路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一致,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实在该省之前,我们就看到多省均有类似的表述,我们觉得该回答值得商榷,兹提出以下几点供各位点评。
1、价外费用是什么意思?财税〔2016〕36号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即该项收费与价格均是因为发生应税行为而产生的收费,高速公路企业向客户提供什么应税行为呢?36号文将其定性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并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那么高速公路企业向顾客提供了高速公路的通行,但顾客因驾驶不当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可和高速公路通行没有半毛钱关系,也没有哪家高速公路企业希望路产被顾客撞一下以便收费的道理。那么这个费用和高速公路通行就毫无关系,何谈什么价外费用?
2、我们再来看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显然高速公路公司并没有向顾客销售任何货物,即使顾客撞坏公路路产后,赔了钱后把路产顺便捎车上带回去,该路产也失去了其原先的价值,不成其为货物了,更何况这种奇葩顾客也鲜有。
3、我们倾向于本质上就是两码事,顾客使用你的高速公路向你缴的费就是高速公路通行费,而撞坏你的路产付的则是赔偿款,在撞你高速公路路产时,你高速公路企业可没有提供任何应征增值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有言: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倒是没见过受害人收赔偿款时需要向国家机关开具发票的事情。
所以我们觉得路归路,桥归桥,你提供道路通行服务收取通行费交增值税,他撞了你的路产赔给你的钱这是赔偿款,和道路通行没关系,不需要交税。
有幸的事,最近看了安徽省国税局的营改增指引:
问:高速公路公司收取的路损赔偿如何征税还是免税,答:不属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暂不征收增值税。
看来同道中人也还有同志者,幸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