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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

刘永生 /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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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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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所得税改革史回顾

    早上(其实是昨天早上了),某某之声的老阿姨正在得为2017年个税改革喊话,这个声音似乎从八十年代起就占据了起床时间,时至今日,也算是播音常青树了。 说到八十年代,同期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免征额)设置为800元,设置起征点(免征额)的意义在于考虑个人必须的生活消费,保持纳税人基本的生活成本,并保证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超过800元的,算是个人的所得,所以要征税。换个角度,800元是概算,按照立法精神,可扣除的使个人休养生息的必须成本;如果个人的基本生活成本真实可测,那么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应当是工薪收入减除生活支出后作为个人所得税得。

    好吧,八十年代以来,我们至少经历过三次大规模得通货膨胀;经过四次大规模的物价上升;那么得,八十年代得800元相当于今天得多少?考虑商品迭代因素和供求关系的变化,今天3500元的基本生活成本,能否“生活”下去?这个标准较之于八十年代的800元又当如何?以租房比较,北京五环内有没有3500元一下的房子?上海外环内,有没有3500元以下的房子?如果没有,这3500元又是哪门子的基本生活成本呢?或许有人说,北上广是个别城市,你不能选最高标准作为分析对象,针对持有这种语言的人,你们是否想过,当年定800的时候,远在穷乡僻壤的“尔父、尔母再加上尔祖父母”加起来的月收入与800的差距有多少?

    在月工资几十元的时代,800元甚至会超过很多人的年收入[1],起征点(免征额)设置的另一个意义就是:每个社会主义公民都有追求健康和幸福的权利,每个社会主义公民都不应该受到金钱的奴役,都应该享有财务的自由;只有那些过分高于普通民众收入水平的人,才会进入税务视野,才会成为“光荣的共和国纳税人”。 关于“过分高于普通民众收入水平”,我们再从另外一个角度看,800÷12=66.67元,66.67元/月的工资收入这在八十年代,已经是中高收入阶层了,事实上更多的人远低于这个数字。也就是说,起征点(免征额)设置之初考虑的标准是,中高收入民众一年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有高于中高收入民众一年收入总额的部分才被视为个人所得畸高,需要政府调节的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另外一个名字叫做“个人收入调节税”,上海等很多地方还见这个提法),月收入低于普通民众一年的收入,都算是参加社会主义集体劳动的合法所得,不是个人所得税得课税对象,毕竟谁还没有各马高蹬短,江湖救急的时候呢。

    然而,好景不长——诚如所有的童话故事一样——好景真的不长,进入九十年代,在全民改革,全民开放的大环境下,经济飞速发展,推动央行被动的增加货币投放量——这一切似乎都还是好事——然而,在“货币投放量增加×货币流通速度加快”的共同影响下,通货膨胀就那么违反常识,违反常理、违背理论、却又自然而然的发生了。诚如,那一小撮追随美帝的敌对分子所诟病的一样,你们对经济干预的太厉害,你们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也所幸这种伟大的计划制度,年轻的共和国找到了解决通货膨胀的方法——货币贬值。然而,币值可以贬损,购买力可以下降,但是起征点(免征额)似乎被忘记了;所以尽管大家生活的水深火热的,但起征点不能变。 就这样,一个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得伟大制度设计,变成了一种“工薪阶层光荣税”了,这个时期个人所得税叫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提法越来越少,也不再是调节社会主义公民贫富差距的工具了,而变成了一种“'低‘税率、宽税基”的财政收入来源了。 喃无阿弥陀佛,喃无观世音菩萨,不知道个人所得税制度最初的设计者们,见到后世这种做法,会怎么想呢?后世,或者后世的后世子孙们,了解到这段历史时候,不知道会不会想起哪个在船舷上画条线,然后说“吾剑之所从坠”得楚国人。

    到2006年,以起征点(免征额)为锚的个税改革开始了。我们暂且假设这个思路是正确的,那么当下的起征点(免征额)应当设置为多少?合理么?个人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主要生产力,还有权利提高自身的生产、生活技能么? 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但这个起征点(免征额)一直无法正常演进。这背后的逻辑就是三十年来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角色变化;彼时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在强调为人民服务,同时个人的一切包括个人都是国家的,那么国家也没有对自己征税的必要;而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另一种读法就是谁受益、谁负责、谁掏钱;我是牧羊人,你们就是羊,吃羊肉,喝羊血,薅羊毛,这是天经地义的;官本位渐浓的大背景下,牧羊人当然要和羊划清界限了,我赋予你公民的权利,但是你作为公民胡然球,那你就要负责任,就要交钱。 这样的情况下,把起征点(免征额)的设定标准恢复到八十年代的水平(消费水平),那显然是不可能的——假如一个工作七年的职场人月均所得为2.5万元(我们假设七年是一个劳动力成熟得时间),按照八十年代标准,以中高收入者一年的所得为免征额,那么2.5万×12=30万;月工资30万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理想很丰满,然而,现实骨感到髓了。

    还有一种说法,中国之所以无法参照美国实行个税综合申报制度,是因为时机还不成熟;之所以无法参照香港实行个税抵扣制度,是因为时机还不成熟;我们无法知道所谓的时机是什么,但是我第一次听到这个名词的时候是十五年前,是否还有更早的提法,我不知道;十五年来的时机都不是怎么成熟,那么我们这十五年为了使时机成熟都做了些什么?难到时机不成熟就是可以鱼肉百姓,压榨工薪,敲骨吸髓的理由吗?难带时机不成熟得说法就比恶政恶税恶法更正义一些吗?难道时机不成熟,我们就要纵容恶法恶税横行于天下么?

    按照合同法律的原则(声明一下,这不是民事领的事情,只是把这个原则迁移一下,这里是修辞,不是规定,更不是法律),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一方用不正当手段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一方用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以成就。 十五年的时机都不成熟,反而在等待中“个人收入调节税”变成了“工薪阶层光荣税”,如果继续等,可能大家真的都等不到了吧。那么得,按照合同法的原则,现在这个时机是否应该已经“视为成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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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在犹豫发或不发得间隙,去统计局网站搜索了一下:1980年居民平均工资,北京为795元/年;天津820元/年;上海824元/年;1978年以前没有这个数据,1978年三大城市都在660元左右,1979年三大城市在730左右。

    税亦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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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永生 非著名税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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