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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Plus版营改增政策140号文”:最大亮点是资管征税

徐贺 /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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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综合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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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解读

    12月22日上午财政部官网挂出了一个干货满满的营改增政策文件《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称“140号文”),140号文共计18条,可谓“Plus版”的税收政策,内容非常丰富,明确了全面营改增以后很多长期困挠着征管双方的一些重要的细节技术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140号文的最大亮点还是明确了资管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尤其是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征税问题,这个问题的明确应该会对资管行业以及通过资管融资的企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由于近期工作太繁忙,就不写详细版的学习笔记了仅就一些问题做简要的分析评论。

    1.不保本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这条明确的非常好,实践有一些国税机关不做任何区分的把理财产品收益都征收了增值税,理财产品收益交增值税是按照贷款服务来交的,而贷款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约定什么时候还本付息,因此,只要具备了这个要素的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才应该按照贷款来进行增值税处理。

    2.资管产品持有到期不属于转让,这明确了持有到期是否属于转让的问题。按照140号文的规定,不属于转让,那最起码可以不适用于金融商品买卖的征税规定了,那接下来就判断是否属于贷款服务的范畴了。

    3.扩大了增值税表外利息的特殊处理范围。36号文的范围很窄,这次基本把金融系的都纳入了进来。但是,也有一些非金融系的企业也在从事这项业务,却没法享受这个规定,比如商务部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小贷公司等,干着类银行的业务,金融系的企业这些特殊政策都没法比照,实在有些制度上的不公平,只能倒逼着企业想一些其他的法子……

    4.资管产品运作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以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我认为这条规定是整个140号文中最大的亮点,也是从中央政策角度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征税,可以说这条规定的出台结束了资管多年来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的历史,开启了泛资管时代(信托计划资管计划 ABS 证券投资基金等)税收的新篇章。资管的应税行为应该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买卖等。但是资管征税也会存在着一些客观上的不公平,比如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问题。但是,总体上来说资管征税也使很多交易结构从税收上来说变得相对公平。资管作为一个导管,他的税收属性确认未来还需要有个相对明确的规定,这里面也会涉及到更复杂的所得税问题。140号文把管理人作为纳税人义务人我个人认为似乎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冲突,单纯从政策角度来说将其作为扣缴义务人更合适,但是这样来规定在实践中会更便于基层征管尤其是纳税申报工作。对资管征税,即将会产生下列的影响:(1)企业融资成本提高 (2)一些行业资管融资税前扣除凭证的税企之间打架问题到此结束(3)资管企业会增加一定的税务管理人员,专门管理资管资产的税收问题 (4)资管行业的律师马上要开始合同税项条款的修订,曾经的保留条款现在能起到作用了(5)若是收规这块能单独统计资管入库的增值税,统计出来的资管贡献的增值税税额也一定是惊人的。

    5.解决了营业税时代负差,增值税时代正差的问题,这个问题从今年5月1日开始金融企业就在不断的呼吁,140号文终于给解决了,实现了公平税负。下一步政策还需要解决年度清算和持有期间受益以及交易税费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影响。

    6.明确了在商委备案属于经过批准的从事租赁业务的纳税人,解决了行政审批改革后的融资租赁企业差额征税和即征即退享受资格问题。

    7.明确房地产企业的拿地时的一级开发成本和一二级开发联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以作为差额扣减的项目,房地产企业拿地的成本内容具体明细全国各地差异非常大,并且国土局财政票据的内容也非常随意,有的国土局开票还开“前期成本”呢。18号公告的规定的内容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企业需求,因此,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解释也是解决企业现实需求的。

    8.房地产企业集团拍地项目公司开发的问题也得到了明确的解决,满足条件的可以在项目公司做差额扣减。这个问题在营改增之前很多房地产企业还是挺担心的,若是项目公司土地成本不让差额扣减,房地产的增值税税负会高的吓人。集团拿地项目公司开发也是现实中有其合理性的一种经营开发模式,谁也不会在拿到地前就成立个项目公司,像在我们北京很多在签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的附件4或者5中来约定办变更受让人的问题。没想到这个模式的税收问题竟然在最严肃的增值税中率先得到解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还没有明确呢,实践中部分地区采用了一些内部会议纪要的解决方式和其他的操作来解决这个事情。

    9.餐饮企业的外面窗口增值税问题全国明确了,这个事情若是像之前的部分地区的解答,外卖的税收就太高了,基本都得按照17%来缴纳增值税了,但是也客观上存在着对一些大型超市食品柜台的税负不公平。

    10.酒店的会务服务若是有配套服务的(比如服务员沏茶倒水的)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不是不动产租赁,这么来处理更符合的业务的实质。

    11.景区内的摆渡车和观光车等,本身就有一定的观光游览功能,和一般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还是不一样的,按照文化体育业征税更合理。

    140号文的执行日期也是比较特殊的,尤其很多政策涉及到的面比较广,而且关系到一些纳税人比较大的税收利益,除了第17条的海洋机构物的税收问题外,其他的政策都是追溯到了今年的5月1日,与36号文一起来执行的,多交税的可以递减以后的增值税款,同时也意味着部分问题当时未交税的,现在也应该开始补缴了。

    总体上来说这个Plus版的增值税政策文件还是解决了很多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并且政策也不再不断的趋于现实的合理,似乎以前营业税中有的很多行业处理处理方式,甚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也在不断引入到增值税里面来,未来的增值税可能简易征收和差额扣减还是解决很多特殊行业特殊问题的主旋律,这也是现实的国情需要,更是落实行业税负下降的必要手段,以前传统的货物和劳务增值税的管理思路在被不断的刷新和突破!

    作者
    • 徐贺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最具影响力税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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