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业所得税新政(不含2016年1-5月汇算清缴期间已实施的政策)1218版
为了2016年汇算清缴顺利完成,建议大家提前熟悉相关所得税文件,本文仅起到索引作用,涉及文件的具体内容建议大家直接根据文号参考文件原文理解。
本文内容直接取自“飞狼财税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关联关系定义的建议阅读此文件,42号文对年度关联业务以及国别报告等内容进行调整或明确,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财税〔2016〕80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继续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6〕85号:
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了使用优惠的产业具体内容及地区。
财税〔2016〕89号: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了孵化企业的条件等内容。
财税〔2016〕98号: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6〕100号:
证券期货领域关于交纳或取得行政和解金的所得税扣除与收入确认问题。行政和解金的相关规定参考“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4号”。
财税〔2016〕101号: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具体征管需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具体实施的相关细则
民发〔2016〕189号: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包括开支内容与金额等相关要求
财税〔2016〕108号 :
沈阳、长春、南通、镇江、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宁、乌鲁木齐、青岛、宁波和郑州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发〔2016〕60号:
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
财税〔2016〕111号:
明确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此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重点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税〔2016〕114号: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财税〔2016〕122号 :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对优惠政策及税收管理内容进行明确。
财税〔2016〕127号:
明确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深港通)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股息红利等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明确企业负担的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及企业移送资产的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了新的明确,具体参考“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变化一: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
变化二: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
变化三: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新办法以2亿元作为分水岭,设置4%和3%两个比例。
变化四:申请材料更要注意数据间内在的逻辑与一致性,申请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变化五:年度备案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
变化六: 明确名称等信息变更的具体操作。
变化七: 企业重大违规行为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并补税。
变化八:公示时间改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