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营业税金及附加退位 税金及附加登基

王骏 / 2016-12-15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税金及附加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照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的同志借着营改增的机会,用税金及附加科目取代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因为营业税没有了。这个倒是好理解。原来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营业税没了,但是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还在呀,于是就将这些小兄弟们集中到一个新的会计科目——税金及附加之中。

    按照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这还是一个损益类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对于文件中没有提及的地方教育附加我建议也放在这个科目核算。请注意,原来“有房(房产税)有地(土地使用税)有车(车船税)有花(印花税)”这四个税金是放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的,现在财政部会计司的同志统一都给他挪到“税金及附加”科目来核算了。本来因为营改增,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个科目的核算范围变小了。这次22号文通过调整后,税金及附加科目包含的内容反而拓展了。

    这里有个小小的错误财政部的有些老同志天天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看多了,都不知道中国的车船使用税早就被车船税取代了,居然还在会计制度性文件中使用车船使用税这个老掉牙的词汇,是应该脚踏实地多研究研究咱们中国自己的财税实务了。

    按照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也即是说,这个项目虽然改了名称,但是报表位置没有做出调整。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