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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企业都要看: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李冼 /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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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开发票
  • 发票相关
  • 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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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呢?

    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9日收到一张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票注明税款12万元,未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只加盖了销售货物单位的发票专用章。问吉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小结: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案例解析

    根据以上分析,吉祥公司取得销售货物单位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情形,也不是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因此,吉祥公司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票注明税款12万元,未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只加盖了销售货物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属于符合规定的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抵扣。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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