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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挂账留抵税额正式走进历史

一叶税舟 /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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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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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解读

    一、基本历史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率先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历经扩大试点地区范围、行业范围,直至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实现了营改增的全覆盖。

    根据当前我国的财政体制,当初的《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是,当时原增值税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分配,而营改增增值税100%归地方财政。因此,营改增之后有必要将相应的税款作出一个划分保持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的明晰,于是设计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留底挂账,分期按规定抵扣的制度。

    增值税挂账留底的申报计算,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而是是与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本来是不应该有关系的,纯粹是财政划分的需要。

    二、取消挂账留底后的专门科目是否会取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现在不再有挂账留底税额了,是否会取消该科目,或者转作其他用途呢?

    三、取消挂账留底的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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