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税前扣除宝典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张表全了解N个案例)

小陈税务 / 2016-12-03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前扣除
  • 研发费用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适用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

    前言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来了,小陈税务在备课时候,总结一年来各位老师交流的问题,特意整理一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册,全部实务问题,也是小陈税务讲课的“私下讲义”。

    《税前扣除手册》(营改增后)的WORD电子版本(不设密码),将在12月20-21日(北京)小陈税务老师的线下公开课上发给各位老师,手册中包含了税前扣除凭证内容,内容格式参考下面,有依据有案例有理解。

    本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由于篇幅限制,后期陆续推出。

    一、一张图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加计扣除方式案例

    【例1】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适用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

    特别提醒: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例2】企业2016年度收入为200万元,纳税调整可扣除成本费用为1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40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情形A:不加计

    应纳税额=(200-120)×25%=20万元

    情形B:可以加计

    应纳税额=(200-120-40×50%)×25%=15万元

    节省税额:加计扣除额×税率=20×25%=5万元

    【例3】A企业2016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在此期间,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3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1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10万元,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5万元,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5万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万元,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5万元。企业共投入95万元。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45万元,其余50万元费用化处理。

    在整体投入中,其中40万元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已做不征税收入处理),40万元中有1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30万元进行了费用化处理。

    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5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5万元。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10年摊销。

    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过程:

    1.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为95万元

    2.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部分=95-40=55万元

    3.费用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50%=(50-30)×50%=10万元

    4.资本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45-10)×50%/10+5=6.75万元

    5.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10+6.75=16.75万元。

    三、适用企业范围

    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例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适用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不适用非居民企业。

    【例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只是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只限定了“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即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例3】风险点提示,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您懂得!

    【例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时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是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的标准。

    【例5】亏损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处于亏损阶段,享受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则亏损额增加,企业形成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也就是增加未来可弥补亏损额。

    作者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