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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不合规有什么“后果”?

小陈税务 / 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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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发票相关
  • 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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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备注栏未按要求开具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土地增值税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也就是说,建筑安装服务的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进项税额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建筑安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8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也就是说,建筑安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建筑服务发票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提醒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仅限定于“提供建筑服务”有上述要求,如:购买建筑材料、接受设计服务没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备注栏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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