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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个税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到底是多少?

蓝敏 / 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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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旅费
  • 税法解读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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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什么样的标准有合理性呢?差旅费问题之所以是难题,就在于其合理性难以把握,对税企双方来说,都是一样的难题。

    并非所有补贴都是要征个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是明确的不征个税的补贴之一。本系上一文讲了如何把握差旅费津贴与差旅费用,本文中,我们思考的是:

    对于不征个税的差旅费津贴,其标准是多少呢?税务人员会如何认定和处理呢?纳税人又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明确第一点,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没有制定过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此类标准。

    其次明确第二点,国家和税务局并没有权力替企业制定出差人员差旅费标准,或者要求企业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自主经营权不受影响。

    差旅津贴是一项据实发生的补贴开支,只要税法不对其提出标准的要求,则不存在标准的问题,一切必须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当然,如果实际发生的金额不合理,税务机关也有调整的权力。

    所以,当会计按公司制度计算差旅费津贴时,就肯定不会存在少缴税的问题,而只会存在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问题。涉税水平高的读者,读到这里,就可以完全明白后文的内容了,后文只是详细阐述。

    当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具体金额的合理性产生争议时,纳税人应该提供自己的合理性依据。如果税务机关对此有不同认定,则由税务机关行使其核定的权力。当然,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力的具体程序,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标准的经营情况下,企业支付差旅费津贴,必然依据经过测算的标准执行,既保障职工的利益,也求得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这一般会形成公司自己的差旅费标准制度。

    所以,会计在对外支付时,应该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制度本身就是差旅费合理性的证据。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税务机关在此事上的态度:他们对合理的差旅费标准,有一个自己的底线,当税企双方的标准差异过大,税务就会倾向于行使调整的权力了。

    什么样的标准有合理性呢?差旅费问题之所以是难题,就在于其合理性难以把握,对税企双方来说,都是一样的难题。

    合理性原则是指符合商业活动常规,并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例如,员工出差一天补贴金额甚至高于其一天的工资,这就是明显的不具合理性。当然,再进一步具体的争议,就得看双方如何博弈了。

    只是我们需要明白,在征税问题上,税务的权力是很大的,税企就算对标准高低的意见达不成一致,税务也有权按其认定征税。纳税人如果对税务的核定有异议,可以按规定进行复议甚至诉讼。

    大家需要注意和学习的,是具体的处理细节与风险细节。

    例如,公司一直以来按每天200元的标准为出差员工发放差旅费津贴并未扣缴个税,此标准也是公司自己的制度标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会计按制度进行差旅费的报销和支付。可见,会计应该放心,就算有风险也与自己无关。

    税务人员检查时认为,此200元的标准太高,不符合商业活动常规,虽然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但税务认为如此高的补贴有避税的嫌疑。最终,税务认为合理的补贴标准为每天50元。超过部分每天150元的补贴,要并入工资薪金补交个人所得税。

    假设经计算,税务认为,检查期内,公司员工合计少扣缴个税2万元,要求企业立即补扣,并加收滞纳金、处50%即1万元罚款。

    这样的税务处理有没有问题?

    首先要明白的是,税务的核定权只是征税的权力。税务的核定的是差旅费津贴在计算个税时金额不合理,并不能证明公司的差旅费制度与实际发放是虚假的。

    其次要明白的是,当税务计算少缴个税金额时,必须把相关应补个税的补贴并入发生月度的工资,分别计算当月应补的个人所得税,汇总后才成为个人应补的个税。本案例,我们假定2万元的金额计算是正确的。

    再次要明白,200元每天的差旅补贴是公司的合法制度,差旅补贴不征个税是税收政策,所以,在税务机关正式下达核定的补税结论之前,公司计算并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正确的,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也是正确的。

    所以,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可以,但罚款是错误的。整个涉税过程中,只存在税务核定权的实施,并不存在企业和员工违法的事实。不论是员工纳税还是公司扣缴,都不存在违法。不存在违法,则不可能存在罚款。

    至于滞纳金。由于税务核定之前,会计按公司制度与税法规定扣缴个税是正确的,所以当初并不存在少缴税个人所得税、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现在要补税,仅是现在税务行使核定权的结果,所以,滞纳金只能从税务要求补税后限定的纳税时间开始计算,如果纳税人及时补了税款,则不会产生滞纳金。

    所以,上例中,税务核定补税,是行使核定权的结果,是正确的。但罚款与加收滞纳金是错误的。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并没有一个税收政策上的标准来决定差旅费津贴水平。税务只能对企业的标准作合理性断定,并行使自己的核定权。不要小看这一看起来细微的差异,实际上差异非常大,表现在滞纳金和罚款上面。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进一步看出,税务的检查处理仿佛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只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重新计算并补扣个税即可,税款的承担者是员工个人。对员工来说,这是税务局以核定的方式扣大家的钱,而不是公司所扣。所以,就算对税务的核定结果不认同,也与公司无关。

    一方面,这个补税与公司无关,另一方面,公司可能要继续维持与税务的和谐关系,不愿意轻易与税务进行复议之类的争议。所以,应该把情况告诉员工,员工不服的话,让员工去自己邀约组织去行政复议及维权。

    总结一下。

    一些会计人员面对差旅费津贴不扣个税时,往往会担心、纠结:“没有发票,难道公司规定是多少就是多少吗?”

    实际上大可不必太担心,应该严格按公司制度、税收政策,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税务人员如果不认可公司制度中差旅费标准的合理性,是税务人员的一项权力。公司可以进行申辩,由税务来作最终的决定,只涉及补税,并不涉及滞纳金与罚款。

    如果员工不认可税务的认定,由员工自行决定去复议,与公司无关。

    我们很多时间,其实是没有按照正确的方法来理解涉税事务,没有按照正确的方法来进行维权处理。而是被大量的认识误区随意驱赶。

    除了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之外,其它的补贴中,尤其是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中,又如何确定不征个税的标准呢?又该如何进行操作呢?

    下一节再讲。

    蓝敏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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