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划转:此筹划思路好但还是有难度
2016年10月14日的中国税务报刊登了一则纳税筹划案例,作者是江西省中烟工业有限公司谌祖江。这是一位实务届颇有名气的作者,跟大名鼎鼎的奥运会羽毛球冠军谌龙是本家。筹划案例的标题为《企业重组 如何巧妙处置资产》。
案例中提到,2016年10月,C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重组,A公司和B公司同为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拟将A公司在甲市的业务调整由B公司负责。A公司在甲市所购置当做经营场所的2栋房产,将面临因业务调整而随同处置给B公司的情形。初看这个案例,我是误以为企业要通过合并来进行税务规划。但是文章后来谈到A公司的效益评价,确认集团并没有让A公司关门的意思。另外本文也没有采用房产投资入股的形式进行税务规划。而是针对直接转让和资产划转两种模式进行了比较。
从案例情况来看,被处置的房产市价、评估价均高于其账面净值。市价3450万元,评估价格26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900万元。推测这里的评估价系计算土地增值税目的进行的评估。
如果直接出售该房产,A公司需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还要按照二手房的方法计缴土地增值税。当然,转让房产产生的所得需要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很显然税负还是比较高的。
于是C公司财务部提出以资产净值进行无偿划转的方案。应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方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这样的划转比较容易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0号公告的规定,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所得税的负担可以基本排除。另外契税也符合财税【2015】37号文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的条件,契税可免。确实不错,那么其他税种呢?问题就来了。
第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作者认为,A公司因该房产无偿划转转让价格低于其购置成本,应缴纳增值税为0。
第二、土地增值税。作者认为,净值并非不合理价格。虽然按净值无偿划转的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但A公司系因企业重组,并有划转协议及内部审批文件做支撑,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0。
中国财税浪子认为,作者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就是将资产划转解释为按照账面净值转移资产,增值其实为0(增值税是差额计税,土地增值税是计算增值额计税),不会产生实际税负。这个案子很可能已经获得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或者已经于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了必要沟通。但是在计算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时,其他地区的税务机关会不会认可以账面价值来作为划转价格呢,这恐怕还是需要做不少工作。也许这个事情在南昌可能这样理解,换个地方就有变数。比如有的税务机关会采用国税总局2015年40号公告中作为投资的思路来套用在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也有的税务机关会站在一个无偿转让的角度来处理。大家来说说你们当地的税务机关是如何处理这里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