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事儿之2:这些年,渐行渐远的那些发票
2015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一纸公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7月1日起,将成为历史。我们不妨来数数,离我们渐行将远的那些发票。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
1、票样
2、启用时间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规定:
(1)2012年1月1日起启用。(2012年至2016年,有些短命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3、停用文号及时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
(2)停用时间: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 )
1、票样
2、启用时间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 )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3、停用文号及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 )第一条规定,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通用机打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1、票样(略)
2、启用时间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3、停用文号及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省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一)票样
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票样(略)
3、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
4、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
2、启用文号及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 )规定:(1)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3、停用文件及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