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陕西建工:按照进度80%付款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陕西建工】某合同条款为“工程竣工前,每月20日按已完成工程进度的80%付款”,假设建设单位确认本月已完工程量为1000万元,按合同应付工程款为800万,计税依据应为?
【现场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收到工程款或取得索取应收工程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收到的工程款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2016年7月5日,陕西省住建厅组织召开了部分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专题座谈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会并就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回应。以上是会议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及答复之一的文字整理稿。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已经提供了建筑服务的基础上应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这个当天现在在实务中有不同理解,有的业内人士认为,必须是合同明确指向的某一个具体日期,比如某月15日付款。如果你在合同中表述为业主验工计价确认后15日内付款,没有确指到具体日期就应该视为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此时税务机关可要求在服务完成时点确认纳税义务。对此,我个人有不同意见,我更倾向于,如果业主验工计价后在15日内付款,则按照实际付款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如果15日内并未付款,则在该15日期满时确认纳税义务。
第二、计税依据的确认,36号文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给出了相对清晰的判定标准,但对于计税依据也就是销售额的判定目前仍应按照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加以判断。由于合同已经明确发包方只支付其中的80%,我理解为其余的20%还没有到达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也并未发生纳税义务,应以80%的金额确认销售额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