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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那点儿事儿之二:房开企业向施工企业甲供

何广涛 /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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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供工程
  • 建筑业营改增
  • 房地产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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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文章分甲方的税务处理、甲方的会计处理、乙方的税会处理的三个部分进行了分析

    一、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如下图所示:

    经营循环

    「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如下图所示:

    总额模式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甲方的会计处理

    例1「差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0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万元钢材,所需钢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0万元

    钢材移送给乙企业且用于工程建设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  20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例2「总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回,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0万元

    钢材平价移交给乙企业且用于工程建设时,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货物销售增值税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乙方也应向甲方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金额2271.85万元(2340÷1.03),税额68.15万元: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2271.8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15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注:此笔业务对甲方而言,可分拆为两笔业务,一笔是向乙方销售货物,应确认收入,并向乙方开具发票,另一笔以销售货物所得价款,抵顶所欠乙方债务。

    同时,确认材料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三、乙方的税会处理

    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其税会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第215页的表述,「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建筑业企业无关,不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企业可凭甲方开具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3「差额模式」下乙方的税会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0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万元钢材,所需钢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由于「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乙方无关,因此,甲方供应钢材给乙企业使用,乙企业不需要进行税会处理,在乙企业没有分包的情况下,该公司该项目总的增值税销售额为:10000万元÷1.03=9708.74万元,应纳税额为:291.26万元。

    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银行存款等  10000万元

      贷:工程结算    9708.7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291.26万元

    例4 「总额模式」下乙方的会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回,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收到甲方移交的钢材,取得甲方开具的发票,且向甲方开具发票时:

    借:原材料  2340万元

      贷:应收账款            2340万元

    借:应收账款   2340万元

      贷:工程结算                         2271.8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68.15万元

    注:此笔业务对乙方而言,也可分拆为两笔,一笔是自甲方采购材料,取得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另一笔是自甲方收取工程款,然后以工程款抵顶货款,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材料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340万元

      贷:原材料             2340万元

    假定,乙方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上述分录应为: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应收账款            2340万元

    借:应收账款   2340万元

      贷:工程结算                         2108.1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1.89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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