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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备案?

李志远 /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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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计税
  • 出租不动产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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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自建、转租及4月30日前后等几种情况进行了分析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李志远提示:以上为第一种情况,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或者会计核算资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李志远提示:以上为自建的不动产,只要能证明是4月30日之前开工了,不管是4月30日完成或者之后完成,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需要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会计核算资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李志远提示:转租的不动产按照租入时间是否在4月30日之前或5月1日之后来区分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时提供合同。

    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一般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李志远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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