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费用类进项的税会处理(总结)
三、费用类进项的总结
增值税法中的「货物(固定资产除外的有形动产)、劳务、服务」,对应会计系统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项目,由于此类费用都属于期间费用或者即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转为期间费用,因此与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相比,它们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是短期化的,基本上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在损益表内结转,不具备跨期的持续性。
费用类进项税额抵扣策略
这种短期化性质决定了费用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
第一种情况,发生时即不允许抵扣,以后也不允许抵扣。如27条列举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五类服务,以及能够明确归属(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四种不得抵扣情形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兼营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免税项目的纳税人,有些费用的无法明确归属于受益对象,这种情况在本次「营改增」大量引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尤为突出。此类费用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部分在发生时不允许抵扣,以后也不会允许抵扣。
第三种情况,发生时允许抵扣且已抵扣,嗣后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形,再后也不允许抵扣。此类种情况主要发生于费用用途改变和非正常损失,如可抵扣费用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存货及相关劳务、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第四种情况,发生时允许抵扣且已抵扣,嗣后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形,再后又允许抵扣。此类情况仅指存货及相关劳务、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增值超50%的改扩建)。
从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角度看,以上四种情形,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策略:
策略一,对于第一种情况,费用发生时纳税人可不索取专票,直接以普票入账,费用核算也以含税价为依据。如取得专票,应在规定的期间内认证,申报抵扣并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认证但不申报抵扣,具体实务操作请参见本公号前文(一)。
策略二,对于第二和第三种情况,费用发生时,纳税人应取得专票,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抵扣。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时,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或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行税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实务操作请参见本公号前文(二)、(三)、(四)。
策略三,对于第四种情况,费用发生时,纳税人应取得专票,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抵扣。用于不动产在建及改扩建工程时,应于转用的当月,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转出,自转出之月起的第13个月再转入抵扣。具体实务操作请参见本公号前文(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