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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

郑大世 / 2016-06-12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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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际应酬费
  • 视同销售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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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交际应酬消费和交际应酬费,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是意思却完全不同,如果企业是在交际应酬中消费掉,则应作进项转出处理,如果是赠送,则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题注】税法这业务,以前大世刚学的时候没啥大感受,可是学的越深,发现这里面学问还真是越大,有时候,就一个字的差别,可能就处理完完全全的不一样了。

    税法这业务,以前大世刚学的时候没啥大感受,可是学的越深,发现这里面学问还真是越大,有时候,就一个字的差别,可能就处理完完全全的不一样了。

    就说最近吧,就发生了个案子,因为一字之差,而让企业和检查人员是辩的是面红耳赤的。

    好了,话不多说,咱就先说说案情吧,就说这检查人员小赵嘛,查一家企业,发现这企业招待时,送客户礼品。小赵按着以往的经验嘛,没说的,你这属于无偿赠送,要视同销售,补增值税

    按道理来说,这也就没啥后续的事了。可这不最近营改增嘛,各个企业都在玩着命的学习这营改增36号文,于是呢,这企业财务人员,咱就暂且叫张经理吧,看着这36号文,学着学着,发现这36号文第二十七条有那么一款规定,这企业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所以这外购的礼品应该进项转出,而不是视同销售。

    于是,这张经理就琢磨了啊,心里想着,我这招待时送客户礼物,肯定是交际应酬啊,这36号文里说这个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那我这外购的礼品,按理应该是进项转出嘛。

    再接着,这张经理又一仔细看看外购的礼品,发现买来时,人家压根就没开专票,就只开了普通发票,也就是说,这些个外购礼品,压根就没抵扣进项税。既然这没抵扣进项税,那就不存在进项转出,也就不用补增值税了才对啊!

    于是这张经理就找到检查人员小赵,把这想法这么一反应,小赵当时听着一时间也给蒙了,听着张经理这说的好像还是很有道理的嘛。

    不过,小赵当时也算是冷静了,想了想,解释道,这36号文是营改增的文件,这不适用你这个企业赠送货物的情况。

    事情看起来,就这么的给过去了,但后面,这张经理也算是个认真的人儿,回去把这增值税相关的条例和细则是仔细看了个遍,你还真别说,这仔细看了后,还叫张经理发现了不同。

    就说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于是好嘛,这下张经理是又找到小赵了,这下,小赵是真的给蒙啦。为啥蒙啊?因为过去,一直是赠送礼品,就视同销售的嘛,现在要进项转出,那不是说,以前的处理都是错的啦?

    小赵想了个半天,没理出个头绪来,于是这不,就找到大世咱了。

    听完小赵把这前因后果给说道完,大世咱这心里可就算有谱啦——这问题,咱以前就想过了嘛,不难,不难。

    “小赵啊,这个问题,咱以前的处理肯定是没错的。这点咱是敢保证的。”大世看小赵还是一脸蒙着的样,于是慢慢解释起来。

    “首先呢,这交际应酬里面,是肯定有视同销售的,因为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四行就标的很清楚。”

    大世边说着,边打开了这所得税申报表:“这第四行写着:用于交际应酬销售视同销售收入。也就是说,交际应酬里有视同销售的情形;因此交际应酬时赠送给客户礼品,自然应该视同销售的。

    换个角度,这赠送礼品,所有权都转移了,按照这权属转移来看,也一样是视同销售了嘛。”

    “我也觉得是视同销售,可是这不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说这种是属于个人消费,要进项转出啊!”小赵带着疑惑说道。

    “这个问题,说实话,真说起来,其实也简单,你仔细看看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文: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大世读原文时,把这交际应酬消费中的消字,重重的读了下。

    “交际应酬费和交际应酬消费,这其实可是两码事!什么叫做消费?说白了就是消耗、耗费。咱举个例子,比如公司里招待客户,然后拿了一箱酒,这一箱酒,要是在招待客户时,大伙喝了,那就叫消费;可是,要是不是喝了,是送给这客户带回家了,那就是赠送,而不是消费。”大世缓了缓,拉着说道:“虽然,这酒,不管是用来给客户喝了,还是用来送给客户了,都属于交际应酬费用,但是只有这喝才是交际应酬消费。”

    “哎呀,大世哥,你这一说,我还真没注意到呢,这交际应酬费和交际应酬消费,就差了一个字啊,真是一字之差误千里啊!”小赵一听,像醍醐灌顶一样,立马反应过来了。

    “其实这个,要是懂了增值税的原理,就再好理解不过了。”大世看小赵这表情,接着说道:“大家常说,增值税是最终消费者承担,这是什么意思呢?比如你甲公司把不含税1000块钱的酒卖给乙公司,乙公司再按不含税1000块钱卖给小赵你喝,这时候,乙公司购进时进项是170,卖时销项是170,所以没交税,可是小赵你因为是买了直接喝了,完全消费了,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小赵你作为最终的消费者,压根也就不存在抵扣,这时候,你掏了一共是1170块钱,这就是消费者最终承担的理论了。

    再回到这个交际应酬消费和交际应酬费的问题里面,在这里面,如果是交际应酬消费,实际上这酒等于是大家喝了,就相当于小赵你这最终喝了,所以呢,自然就按照最终消费进行处理,不抵扣进项税;但是如果是把酒送给客户回家喝,那么,这客户在自个家慢慢喝才叫最终消费,中间你这送的过程和前面例子里,乙公司把酒卖给小赵你,性质是一个样,这时候,自然是可以抵扣进项税,同时要按销售计提销项税了。”

    “酒要是公司招待时喝了,就相当于最终消费了,就按照最终消费者不给抵扣一样进行处理,所以要进项转出;要是送人了,就按视销销售。也就多了一个字,这里面学问还真是大啊!这下我是明白啦,谢谢大世哥了!”小赵听完,自个想了想,总结道。

    大世观点:对于交际应酬消费和交际应酬费,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是意思却完全不同,如果企业是在交际应酬中消费掉,则应作进项转出处理,如果是赠送,则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郑大世审案集》

    注:本文原载于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栏目。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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