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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何广涛 / 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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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建筑业营改增
  • 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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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增值税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意义重大

    一、增值税政策规定

    财税36号文附件1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施工企业的细化

    具体到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一步细化如下: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

    (四)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五)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

    三、进一步的探讨

    上文将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化为五种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五种情形对应的五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最先发生者为准。以下对大家关注的几个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Q1:甲方批复计量工程进度款时施工企业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答:个人认为,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税法并没有把工程计量单作为“销售款项的凭据”,甲方批复计量并不一定付款,只有待实际付款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Q2:如何理解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答:个人认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书面合同中约定的明确的付款日期,如2017年3月10日;二是可以明确推断的具体日期,如计量单签发之日起10日内付款,竣工验收后1年内付款等。

    Q3: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甲方付款日期,但在该付款日期甲方并未付款或在约定付款日期之后付款,施工企业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答:个人认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最晚时间,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前付款的,以实际付款时间为准,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后付款或者甲方违约未付款的,施工企业均应以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举例说明

    例1 A施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5月25日,甲公司通知A企业将于近期付款111万元,要求A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A企业当日开具发票111万元,6月16日,A企业收到工程款111万元。

    解析:A企业于2017年5月25日发生纳税义务。

    例2 A施工企业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5月18日,乙公司向A企业预付工程款103万元,A企业于5月30日向乙公司开具发票103万元。

    解析:A企业于2016年5月18日发生纳税义务。

    例3 A施工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6年6月24日,丙公司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80%的付款比例,6月30日支付A企业工程款824万元,A企业于7月1日向丙公司开具发票824万元。

    解析:A企业于2016年6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

    例4 A施工企业与丁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6年7月15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A企业6月份完成工程量2060万元,8月10日丁公司向A企业支付进度款1648万元,同日A企业向丁公司开具发票。

    解析:A企业于2016年7月25日发生纳税义务。

    例5 2016年6月1日,A施工企业与戊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18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戊公司未支付款项,A企业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

    解析:A企业于2018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

    例6 2016年6月1日,A施工企业与己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企业垫付,竣工验收后十年内向A企业支付,2018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己公司未支付款项,A企业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

    解析:A企业最晚于2028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此前如有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提前收款情形,以开票或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意义

    笔者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增值税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意义重大。

    其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开票的依据,发生纳税义务需要向甲方开具发票,未发生纳税义务不需要向甲方开票。如果未发生纳税义务,提前向甲方开票,一方面有虚开的嫌疑,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纳税义务前移。

    其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异地施工预缴税款的依据,发生纳税义务,应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根据税总17号公告第12条规定,发生纳税义务应预缴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6个月未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申报的依据,发生纳税义务,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划分老项目营业额和销售额的依据。建筑工程老项目五一之前对应的营业额应该缴纳营业税,五一之后对应的销售额应该缴纳增值税,划分营业额和销售额的依据只能是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施工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高度一致的。

    其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会计核算计提“应交税费”的依据,发生纳税义务,应计提“应交税费”,未发生纳税义务,不应计提“应交税费”。

    其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务稽查的依据,发生纳税义务而未做相应处理,将会面临税务检查风险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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