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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识别“三证合一”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身份

李冼 /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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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三证合一
  • 一般纳税人
  • 税法解读
  • 营改增综合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销售货物给湖北如意公司,开专票时需要对方出具开票信息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但湖北如意公司只能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执照上未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何识别湖北如意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呢?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三证合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税务登记证件功能,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是证明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因此,可以根据湖北如意公司能否提供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来辨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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