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弥补亏损表,这个理解是不是会颠覆我们的思维,正确还是错误?

郝龙航 / 2016-03-07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弥补亏损
  • 税法解读
  • 税案解析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此问题的出现源于一个与税务机关伙伴交流一个博客中的文章(),第三只眼认为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理解案例,索性写出来,让大家共同去理解弥补亏损在申报表中填写的处理,避免走入简化理解的误区。

    (1)政策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那上面的法规常规理解,就是如当年度发生亏损,可以往后年度结转,最长为五年,后续弥补时,用以后五年内某年所得来弥补后,余下的计算某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是没有争议的,那争议是如何而来的呢,就是来自于当有不同年度的亏损时,我们如何理解以后年度所得。

    (2)案例分析

    假设某公司2010至2014年度的弥补亏损申报表的数据如下:

    弥补亏损申报表的数据如下

    那此时,如果2015年度有400万元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这个表该如何填呢?这是问题的关键了!下面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出来,请看如下两种不同的填写结果:

    情形一:

    情形一

    情形二:

    情形二

    可能我们发现了其中的差异,情形一是考虑了以后的五年所得中,如果某年度所得有弥补2009年的了,那在后面的表中就不能再弥补2011年了,即每五年是独立的循环,还是可以跨越单次使用的循环。而情形二的出现,也是基于申报表填报说明来作为某些人士理解的基础。其规定:

    5.“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那我们来讨论一下,2013年度的50是用于弥补了2009年的亏损,但是在2015年度填写报表时,2009年行次的数据没有了,简单套用上面的填报说明,一定是出现情形二的结果,即50万元弥补了二次之前年度的亏损,这难道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则吗,还是技术上的规定就是这样的呢?

    (3)理解分析

    从上面的举例中大家可以发现,可能这个问题只考虑五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滚动起来填写,结果可能会超出我们常规的想象空间了。基于弥补向后五年结果的基本原则和处理逻辑,弥补了一次还要弥补二次,就因为有这个表的五年连续填写?难道还不让人家向前追5年了,且涉及重复纳税的问题就出现了,这于企业不存在弥补的结果了,难道2014年度填写的340万结转以后年度亏损还不认可了吗?340-290=50还消失了?所以我们不认为后者照着申报表一个说明填写就是对的了,而支持情形一中的填写结果才是对的,更是要明确填报说明仅仅是“说明”,不是“规定”。

    郝龙航

    作者
    • 郝龙航 笨鸟先飞,勇于分享,共同进步受益。
      微信公众号:hlhtax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