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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征期的道道儿

郑大世 / 201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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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征期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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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没有明确规定追征期的情形时,不能简简单单地就认定为无限期追征税款

    看过税收征管法的,都知道有个税款追征期的规定,可要说起这追征期的事,还真不见得有多少人明白的。这不今天小赵就苦着个脸为追征期的事来找大世了。

    “大世哥,这回你怎么着也得帮我出个主意啊!”小赵都快哭了。

    “啥事这么严重啊?看你这脸,就像一晚上没睡好觉。”大世赶紧问道。

    “我昨晚上还真是一晚没睡,给吓的啊!”小赵垂着脑袋说道:“最近省局不是搞督查内审么?然后发现我手上审理的好几个案子税款都是3年前的,说是没定偷税,超过追征期了。还说按规定要追究我责任!我睡得着才怪。”

    “急个啥呀,天又塌不下来,你说说这几个案子具体咋回事?”

    “这几个案子是这样的,几个企业当时都是自查的,然后税款也不多,企业也主动把税给补缴了。按规定,像这种危害后果轻微的,而且主动补缴税款的,可以不予处罚嘛。所以,我就没按50%罚款。哪知道就认定我这是超过税款追征期,说是违规了啊!”小赵边说着,边把几个案子的资料递了过来。

    大世把这些资料好好看了看,心里总算有谱了。

    “小赵啊,这事不用担心,我刚看了,你这几个案子不是超过追征期。”

    “大世哥,真的假的啊?你可别安慰我啊!”

    “这几个案子,不是没定偷税,而是定了偷税,但是因为情节轻微,所以不予处罚。这几个案子合起来也就几千块钱的税款,平均到一个案子才几百块税款,企业又主动自查并且补缴税款了,确实是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处罚。但是,这不予处罚,不代表就不是偷税,偷税也不代表就必须处以0.5倍以上罚款。所以你这案子定的是偷税,自然不存在超过追征期的问题了,情节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大世哥,确定是这样啊?吓死我了。”小赵听完深呼了一口气。

    大世看小赵缓了口气,自个儿也轻松多了:“不过,这个追征期的事,以后还真得注意点,不懂的话,还真是容易出错的。”

    “对对对。”小赵连连点头,都是血的教训啊,“要不大世哥给咱说说,这追征期平时要注意些啥?”

    “这追征期,还真不是一句话能说清的。”大世拿起水杯,好好喝了几大口,接着说道,“先说第一点,追征的起止日期吧。”

    “一般来说,这开始日期,按照税收征管法释义的规定,就是应缴而未缴的日期,打个比方,3月份的增值税,4月15号之前申报,追征税款起始日期应该就是4月16号。这是开始日期,后面这个截止日期,就复杂了。按照这税收征管法释义,是指发现少缴税款的日期止。可是这个发现的日期,现在各地的执行标准各不相同,有的是按税务检查通知书下达的日期,有的是按处理决定书下达的日期。”

    “那到底该按哪个日期啊?”小赵疑惑地问道。

    “我认为应该按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日期最好。”大世喝了口水,缓了缓,接着说道。

    “一般来说,按照稽查正常流程,对于企业少缴税款,稽查是先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然后检查,然后发现少缴税款,然后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在通知书上标明少缴税款的具体事实,再然后送交审理部门审理,由审理部门最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很明显,在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并没有发现企业少缴税款的事实,所以将税务检查通知书下达时作为发现企业少缴税款截止时点,明显说不过去。而如果以处理决定书下达时间为准,又和事实上发现时间差距过大。而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时点为准,相对来说,是时间最为准确或者最靠近真正发现时点的。当然,咱说的只是一般情况下,特殊情况就另说了。”

    “想不到,这个追征期还有这么深的道道儿,我以前可是一点都不知道啊!”小赵咂咂嘴,赞叹道。

    “这只是第一点,接下来才是重点。关于追征期,一般现在有三个规定,一个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个是国税函〔2005〕813号文件关于欠税追征的,第三个是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这几个规定具体地说,就是对于计算错误等失误,以及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追征期是3年,特殊情况是5年,而对于偷抗骗税,以及欠税,是永久追征。”大世停顿了一下,接着说,“这个偷抗骗税好理解,这里的欠税永久追征,其实就是企业正常申报后,需要缴纳税款,结果企业拖欠不缴,然后形成欠税,对这样形成的欠税,现阶段执行的是国税函〔2005〕813号文件规定,追征期是永久追征。但是,这前面的规定是有大漏洞的,说白了,就是有的税款追征期限问题,没规定到。”

    “不会吧?我觉着都规定到了啊。”小赵想了想,说道。

    “举个例子,企业善意取得虚开专票,需要补缴税款,这个既不是计算错误,又不是不进行纳税申报,你说超过3年或5年追征期,怎么处理好?”

    “还真是个问题,我咋就没想到呢?”小赵不好意思地挠了挠头,憨笑道,“还是大世哥你认真。不过这种该怎么处理啊?”

    “这种情况得从几个方面来说。

    咱先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我们假设,除了计算错误等失误以外的少缴税款情形,追征期都是无限追缴,那么后面又专门规定,偷税、抗税、骗税是无限期追缴,这岂不是多此一举,一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说是惜字如金,句句都有深义,远的不说,就说税收法定,短短几十个字,为了写入立法法,也是几经波折。

    可是你说,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里,如果除了计算错误外其他都是无限追缴,然后又说一句,偷税、抗税、骗税是无限追缴,那不是多此一举吗?”

    大世总结道,“从逻辑上看,明显的,这种假设税款除了计算错误等,其他都是无限追缴,这是自相矛盾,站不住脚的。事实上,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

    从侧面也验证了,并非除了计算错误,其他都是无限期追缴税款。”

    大世进一步分析:“前面是逻辑上的推理,接下来,再说说法理上。

    公平、公正,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的行政,也是对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要求。

    而前面举的例子,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需要补缴税款,很明显,企业自身是没过错的。对比一下,企业故意不进行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是3年或5年;同时,企业没有任何过错,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补缴税款,反而无限期追征,很明显不符合公正、公平的行政原则。”

    “事实上,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督查内审系统的网络监控对非偷骗抗税的案件超过5年的,税务局补征了税的话,也有提示信息通报,不允许超期追补税款,也算是再一次间接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非偷骗抗税的,超过5年不需要追征的态度。”大世补充道。

    “大世哥,对于这种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补缴税款,没有明确规定追征期是3年或5年,我们要是按照这个执行,会不会有执法风险啊?”小赵担心地问道。

    “说实话,要是直接按3年或5年追征期,肯定有执法风险,好在等今年税收征管法修改后,应该就不会出现这种让基层执法尴尬的事了。

    最新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把以前的第五十二条税款追征期的规定改为‘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造成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5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也就是说,对于过失性的少缴税款,以后追征期统一为5年了。”

    大世接着说:“但是,我个人认为,这里面还有些不是很明确。

    一是这个过失里面包不包括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情形下的补缴税款?

    二是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里第九十九条规定,对于过失少缴税款的,如果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税务检查前办理修正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处补缴税款20%以下的罚款。如果将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补缴税款归入过失补缴税款,可能就需要罚款,而不是像现在一样,不予处罚。

    似乎也有待商榷了。这两点要是能在今年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正式发布后,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里进一步明确一下,就最好了。”

    “当然,现在税收征管法还没有修订出台,作为执法人员,如果真遇到既不是计算错误,又不属于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又不属于偷骗抗税的,最佳解决方案还是向上级书面正式请示。就如同当年新疆地税局一样,最终由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来确定追征期。”

    小赵用力点着头,十分赞同道:“税收征管法今年就要改了,就算要请示,也就这几个月碰上这类案子才需要了啊。”

    “这倒是真的。从公布的修订草案看,税收征管法的变动还是很多的,比如对于偷骗抗税和欠税的追征期,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就规定,对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在15年内可以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纳税人欠税超过20年,税务机关执行不能的,不再追征。而不像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无限期追征。这也算是有利于纳税人了吧。”

    “哈哈,听大世哥一说,我对新税收征管法期待得很呐。”

    大世观点:对于税款追征期,尤其是遇到这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追征期的情形时,如果简简单单地就认定为无限期追征税款,很明显,既不符合税收征管法法条的逻辑推理,也不符合公平公正行政的基本原则,但是,为了降低执法风险,目前以向上请示,由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才是最佳选择。当然,等税收征管法今年修订正式出台后,也许税款追征期再不会有这种迷迷糊糊的情况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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