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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包税"的那些事

邹胜 / 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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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包
  • 个人所得税
  • 手续费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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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中国的税高不高是一个问题,值得大家去探究、讨论。但不可将其他污名冠于其上。

    据相关媒体报道:昨日,微信发布了一则《关于转账收费调整为提现收费的公告》:从2016年3月1日起,微信支付对转账功能停止收取手续费。同日起,对提现功能开始收取手续费。同身份证账户共享1000元免费提现额度。

    虽然微信在公告中称,“提现收费并非微信支付追求营收之举,而是用于支付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但不少网友吐槽,称之为“缴红包税”。

    “有的人发100个0.01元红包,银行收的提现手续费都远远高于本金了。”微信工作人员私下说,现在过个春节微信红包就有几十亿上百亿次流动,“红包、转账,每一笔都有手续费,这个量级非常非常大”。

    外界对微信的这一做法颇多解读,比如以此进一步推广微信理财,比如以此来推动用户使用微信支付直接消费,比如以此把钱留在腾讯的体系内(腾讯还有微众银行)……对此微信也吐苦水,“(我们)只是成本给不起了”,“其实就算是现在提现收费了,我们还是在补贴大家”。

    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眼瞅着,免费转账没了、抢个红包也要交税了,网友于是惊呼:财税政策若偏好雁过拔毛,我们再也不能好好玩耍了。这样的抱怨,当然有非理性的情绪表达,但其背后是忧虑税收政策对于“新常态”下网络生活过于的锱铢必较,担心网络红包征税误伤了网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7月2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该《通知》明确了三点:1、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税;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该《通知》未向社会公开。然而,可以明确的是,箭已在弦的网络红包征税细则与大家想象的并不一样。

    有关网络红包这件事,有两件事情是板上钉钉的:一是作为顶层设计,必须关注这个领。2016年春节微信、支付宝的红包大战想必大家都有所关注,“红包”背后巨额的资金流动和沉淀,不能不被职能监管所警惕。二是企业红包与个人红包性质迥异。据悉早在总局发文之前,就有某企业就发放微信红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有企业率先带头,有总局通知表态,于情于法而言,企业类的“红包税”,这只靴子可能已经落地。

    而对于个人之间的红包,早在2015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人民大会堂接受采访时就指出:亲友间发送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对于中国这个礼仪之邦,过年要发压岁红包、开业要发利是红包、婚丧嫁娶要发红包、乔迁升学要发红包……只不过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由线下搬上了线上而已。

    最后,说回文章开头的这个事。为什么大家要把明明是一项经营收费硬是要说成“税”呢?我想,这是由于长久以来的交易习惯形成的。我们的一些税种,比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在理论上实现缴税这个行为与实际负担税款的人不一致。比如一项商品,在价税分离下是价格100元,税17元。但在经营中却没有价税分离,总价117元,要打折?可以!那就不要发票。久而久之,消费者在脑海里面就会把“税”想象成一个构成商品利润的组成部分,可以讨价还价。于是,大家甘之如饴,互利互惠,店家少缴了税,消费者打了折。然而,随着征管手段的提升、互联网技术的普及,黑箱子里的操作不得不摆上了台面。于是,“税”又成为了众矢之的,什么一个馒头七成税之类的谣言不胫而走。商家反而乐于这种谣言的散播——“不是我黑心啊,是税高啊”,矛头又指向了税。

    中国的税高不高是一个问题,值得大家去探究、讨论。但不可将其他污名冠于其上。终于,菜刀永远不能是菜刀,都只能是作奸犯科、杀人越货的作案凶器。误解与非议,恐怕这才是中国税收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吧。

    新闻素材来源:网易、中国网等媒体报道

    邹胜

     

    作者
    • 邹胜 90后税务研究发烧友。经常在《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等多家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室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微信公众号:元素说税(yuansutax)、新浪博客:元素说税-邹胜。
      愿凭着自己的兴趣在税务知识的探索道路上慢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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