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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因偷、骗税等行为被查补所得能否适用15%的优惠税率

李冼 /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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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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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高新技术企业因有偷、骗税等行为,应取消其资格,按法定税率2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概况:

    安徽吉祥有限公司2014年12月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1月在税务稽查中被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因偷、骗税等行为查补2014年度的所得,查补所得能否适用15%的优惠税率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63好)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查补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纳税人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偷、骗税等行为,应取消其资格。

    换言之,高新技术企业因有偷、骗税等行为,应取消其资格,按法定税率2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安徽吉祥有限公司2016年1月在税务稽查中被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因偷、骗税等行为查补2014年度所得,不能否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2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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