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之税法解读
一、条例出台背景
1、党的十八大
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二、条例主要内容
(一)公示系统建设与管理
(二)政府部门公示义务
(三)企业公示义务
(四)信用约束机制
(五)法定代表人公示责任
(六)部门联动响应机制
三、条例税法解读
(一)基本解读工商税务实现信息互通互联,税务机关获取企业涉税信息更方便更快捷。
某种意义上讲,税务监管就是获取和处理涉税信息!
(二)此前工商税务合作的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 2011]126号)。
(三)条例实施后,税务机关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
1、注册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备案信息(主要人员、分支机构、清算)
(1)《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0号)
3、股东及出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4、股权变更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5、对外投资情况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记得备案!
投资非居民企业所得投资收益,不免税,但是可以抵免在境外已纳税额。
(2)非法人制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要缴纳所得税。
6、资产信息
(1)营业收入
会计营业收入+纳税调整额=税法的收入
(2)纳税金额
个人理解:应不包括代扣代缴税款,比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
7、对外担保情况
一般有收益,若无收益,可能会违反独立交易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8、经营异常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
9、抽查检查情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企业如何应对
(一)充分认识《公示条例》的重要作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定企业登记信息的通知》规定,当事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得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以作为证明该企业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向法院提供。对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审理中经网上查询核实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予采信。”
(二)成立财税法务部门信息公示联席会议类似制度
通常情况下,企业信息公示填报均由法务部门组织,但是法务对相关财税知识及实务一般都不熟悉,较易产生填报错误。
(三)业务发生前引入财税人员专业判断
如股权转让“阴阳合同”、股东变更不作工商登记,对境外投资等业务,发生前即引入税务、财务专业人员的参与,做好筹划,能有效化解税务风险。
(四)定期把脉企业税务风险
按季、或按半年计,企业自评或聘请专业机构,对企业业务进行整体梳理、核查。
五、思考与展望
(一)关于思考
关于思考之依据
1、工商系统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等配套部门规章,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法院系统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法〔2009〕129号),自2009年3月30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自2014年 1月1日起施行。
3、税务系统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思考之点滴
1、正在发生什么?
(1)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在整合、统一
(2)个体(法人个体、自然人个体)责任正在凸显
2、为什么正在发生这些?
(1)习李政府治国理念
“依法治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有能力、有动力对海量的信用数据进行集中处理
(3)互联网的广泛传播
3、还缺什么?
数据公开程度有限,门槛较多,利用效果有限
“裁判文书网”不支持下载、复制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不能批量查阅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仅限列举类型案件
(二)关于未来
1、跨部门税务信息共享机制将建成
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将更容易被税务机关掌握。跨越工商、税务、人行、法院、公安、商务等多部门的税务信息获取将不再如以前那样有难度。
2、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机制将进一步加强
借助《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形成更大的信用联动合力。